不学吃亏的买卖合同

2022/6/28 来源:不详

买卖合同是大家生活中订立最多的合同,大到买房,小到买菜,一个现代社会中的人一生中订立最多的就是买卖合同,但庞大的基数就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出现纠纷最多的合同,所以不论是否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多应当尽可能熟悉的掌握这里的知识。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首先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双务合同,从人类社会出现一般等价物之时便已存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人们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买卖合同体系。在买卖合同中,一方支付价款,一方交付标的物。

根据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处于不同的合同地位,若是紧凑标的物,属于卖方市场的情况时,出卖人一般占优势地位,对合同的拟定享有话语权,若是买方市场则反之。

二、买受人验货义务

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的状态进行检验,这里的合理期限包括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和法定期限,因为民法主张的意思自治优先,这里仍旧是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是才适用法定期限。

在学习法定验货期限时,首先要区分外观瑕疵、数量瑕疵和隐蔽质量瑕疵三类,对于外观瑕疵和数量瑕疵这类买受人尽了审慎义务就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法定的验货异议期为收货之时;对于收货时看不到的隐蔽瑕疵,买受人的验货期限收到双重限制,①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其的合理期间(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通知出卖人,②买受人还应当是在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提出,但标的物有保质期的适用保质期做最长时效。这里适合举个栗子来理解,甲买了个保质期10年的电视机,收到电视机时一切正常,在正常使用了8年后,电视机出现雪花点等故障,此时的甲仍有权提出异议,应当在发现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家。

最后就是买受人验货义务的效果,如果买受人超出期限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无异议,这背后的法理在二,第一是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第二是任何合同的订立均存在相应的目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质保期内正常使用即是买卖合同订立的价值。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不常遇到的问题,但因为是和国际私法中的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相关,仍旧值得大家学习。

首先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通俗来说就是在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进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此时由于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这部分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仍是重点问题。以下给大家提醒几个重点问题。

1.不可归责事由出现的时间,正如前文强调,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要发生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只有在这个时间段内讨论风险承担才有意义,在此之前标的物与买受人无关,在此之后,标的物与出卖人无关。

2.标的物需要是特定物,如果是种类物的话不存在风险承担问题,有句法谚——种类之债永不灭失,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只有标的物是特定物的情况下,才有毁损、灭失的情况出现。举个常见的例子,甲有吨绿豆,乙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购买50吨的绿豆,甲在将合同所述的50吨绿豆为乙打包前,属于种类物,但是当甲将该50吨绿豆从他的吨绿豆中分离出来全部装袋,此时就已经是特定物了,这里的50吨袋装绿豆就是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3.风险转移的原则及例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转移以交付主义为原则,也就是说自合同双方交付之时风险转移,交付前卖方承担,交付后买方承担,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需要主义的是交付并不等于所有权转移,也就是说即使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卖人,只要要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即买受人应当承担责任。

凡有原则必有例外,1.在途的货物进行买卖时,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一个简单的例子: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将甲的正坐在运输的花卖给乙,自买卖合同成立时,乙承担该花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该花损坏的与甲无关;

2.买受人迟延受领的情况下,由买受人自违反受领的约定时,开始承担标的物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买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取走货物,那买方就从约定的期限经过后开始承担风险。

3.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受领迟延时,房屋买受人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人根本违约,买受人拒绝接货物或解除合同时,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出卖人承担。

期待读者们在阅读完毕后与笔者交流。接下来将和大家一起学习“特种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望大家跟上步伐,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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