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几十份判决书,我终于理解了两年不可抗
2022/10/28 来源:不详前几天与朋友聚餐,没想到,“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成了当晚探讨的焦点话题。
起因是朋友问栗子姐:2年前曾罹患过丙肝肝炎,现在已经治愈了,想买重疾险,还要不要告知?
相信买过保险的,对健康告知都不会陌生。
我们也一直在强调,买保险只有做到如实告知,才能确保后续理赔无忧。所以我建议她看具体怎么问,有问到就如实告知,怎么问的就怎么回答。
但朋友说,之前有人告诉她都已经治愈了,告不告知都无所谓,没必要多此一举,而且还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这个“免死金牌”,就算是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了2年保险公司也一定会赔。
于是她很困惑,觉得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之间是矛盾的,不知道哪些不如实告知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哪些不如实告知不适用。
今天栗子姐,就通过真实案例来跟大家聊聊“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如实告知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这样的:
通俗点来解释就是:
1.投保时,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
2.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没有如实告知的话,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行使解除权的时间为,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之日起30日内。如果30日内不行使,就不能解除合同。
3.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赔。
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未如实告知的理赔处理,主要分两个时间段,四种情形:
第一个时间段是保险合同生效期未满2年。
情形1:
如果投保人未告知的项目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起30日内,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年12月,徐女士的女儿为其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7份保险(重疾险、防癌险),保额高达多万。年10月,徐女士因右肺中叶外侧段腺泡型(85%)浸润性腺癌申请报案,要求正常赔付。经调查发现,在投保前一年,徐女士已经查出有17项健康指标存在问题,包括右肺中叶磨玻璃结节、两肺上叶结节、双肺钙化灶等,医院给出了18项建议,且建议一年复查。由于隐瞒投保前病史,事实清楚明确,故保险公司对此做解除合同并拒赔处理。徐女士不服遂上诉到法庭,一审和二审的法庭都判决: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所以在保险合同生效期2年内出险,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行使了解除权,即使走法律途径,法院也支持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情形2:
如果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起30日内,保险公司没有解除合同,那么就需要正常理赔。
我们同样来看真实案例。
年8月,杜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20万。年6月1医院诊断为“右下肺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杜某在投保前一个月参加公司体检时经彩超初步诊断为“肝内小囊肿”,于是下发拒赔通知,且要求解除合同。杜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于年6月11日即已知晓毒谋的体检结果,但于7月26日才通知解除保险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内行使解除权的时间限制,故其已经丧失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即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
第二个时间段是保险合同生效期超过2年。
一旦合同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这就是大名鼎鼎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很多人看到这个条款,就认为哪怕带病投保,只要熬过2年也一定能够得到赔偿。
那是不是没有如实告知,2年之后就一定可以赔呢?
还真不是这样的。
因为也需要要分情况来看,不同情况的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情形1:
如果是情节恶劣,涉嫌骗保的行为或者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就算合同有效期超过了2年,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拒赔的,且走法律途径理赔申请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年10月,覃某的儿子为其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年11月,合同刚过2年,覃某就因左股骨软骨肉瘤术后复发入院治疗,随后以确诊恶性肿瘤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发现投保前的5年(年),覃某就已经被确诊为左股骨软骨2期,而且在年和年分别2次因为术后的复发进行了再一次的手术和化疗。保险公司作出解约、拒赔的决定。覃某的儿子以两年不可抗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索赔。1审和2审的法院都不予支持。原因是:覃某在投保前已确诊过左股骨肿瘤,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骗保嫌疑。且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故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情形2:
如果不是恶意骗保,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告知,只要确诊时离合同成立已经过了两年,就可以赔。
这样的案例,也有很多。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都会涉及到打官司,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有时候保险公司即使一审败诉,也还会继续上诉,最终结果也是不确定的。
因此,看完这么多判决书,栗子姐再次提醒大家,想要理赔顺利,不要无视健康告知,不要带病投保,更别企图“骗保”。
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挑款,不是“免死金牌”。
再说了,我们买保险是为了%的保障,而两年之内是否出险,谁都无法决定,如果因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而将自己置于风险之中,是得不偿失的。
保险赔不赔,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是合同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