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银保监拟出新规,这16种保险销

2022/10/28 来源:不详

注意了!

保险销售再迎重磅新规,进入严监管时代,这将关系到所有保险销售人员的未来和发展!

近日,栗子姐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中介部向业内下发了《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针对所有类型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从业务开展条件、业务管理规则、适当性管理、销售活动规则、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等六方面入手,提出了7大“管理要求”、21条“销售活动规则”和16条“禁止行为”,内容覆盖保险销售行为的全渠道和全流程。

可以说,这是对保险销售行为做出的全面、具体、严格的规范。同时,这也是首次以保险销售这一行为对象制定的监管文件。

那跟过去保险销售相关规定相比,该《意见稿》具体都做出了哪些值得特别注意的规范,对我们日后的销售行为有什么影响呢?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统一全渠道、全流程销售规范

我们都知道,一直以来,关于保险销售行为监管的文件散见于《保险法》等法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中,从来没有试过集中在一起进行规范。

但这次不一样了,《意见稿》明确指出,规范的对象囊括所有类型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

根据银保监会年底的数据显示,我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家,保险经纪机构家,保险公估机构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约万名。

也就是说,这是关系到咱们万销售人员未来发展的重要制度。

而且,《意见稿》从业务开展条件、业务管理规则、适当性管理、销售活动规则、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等6个方面去规范保险销售活动,涵盖了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

像销售活动这一块,从前期的商业宣传、保险产品推荐、签约告知,到销售过程可回溯、保险合同信息、回访,再到售后服务、评价、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均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所以说,此次《意见稿》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首次将各渠道主体的保险销售活动和销售行为纳入统一综合监管。

要求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意见稿》在“销售人员管理”方面,明确要求保险销售机构建立完善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这主要包括了要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要综合考察销售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度和专业性要求,区分销售人员能力资质进行委托授权。

这个规定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应该就是以后保险销售人员能卖什么产品,得要根据的能力和品质去评定,不再是所在渠道有什么产品就卖什么产品。

我们都知道,以往卖万能险、分红险是要求建立售前考试的,通过了才可以卖,那现在按照新规,估计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也会给予相应的第三方出题考查保险销售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以做到相对客观的分级管理。

明确保险业“适当性管理”

《意见稿》第四章“适当性管理”中明确要求:

保险销售机构建立保险客户适当性制度,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最终目的是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通过适当的保险销售渠道和保险销售人员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总的来说,就是要求保险销售过程中做到市场适当、渠道适当、销售方式适当、人员适当、需求匹配适当。

比如“人员适当”,要求:

保险销售机构应当综合考察保险销售人员的能力品质,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知识要求,匹配不同能力资质的保险销售人员进行销售。

这跟前面“销售人员管理”中提到的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的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需求匹配适当”,要求:

保险销售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保险公司提示的客户条件,并参照其评估方法或流程进行客户筛选和营销推介,不得擅自降低客户门槛,确保实现客户需求匹配。

总而言之,就是要求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明确禁止16大“保险销售行为”

这次《意见稿》,还对保险“销售活动”中的保险销售行为全流程,从售前的商业宣传、保险产品推荐、客户告知,到销售过程可回溯、保险合同信息、回访,再到售后服务、评价、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比如保险销售主体在保险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依法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收取或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了方方面面的规范。

一旦正式推出,在这样严监管的规范下,销售误导、隐瞒欺骗等不合规的情况,必然也会有所缓解。

所以,这既是在监管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促使整个行业往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是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这也恰恰证明了保险是一个严监管的行业,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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