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傻傻地做担保人吗关于担保的这5种情形

2022/7/2 来源:不详

民法典施行后保证期间是六个月还是两年?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还需承担保证责任吗?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怎么算?

举个栗子??:

黄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黄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5万元,于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黄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

释法明理:

本案中,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六个月。姚某与张某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姚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黄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黄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起诉时张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张某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举个栗子??:

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了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杜某借到朱某20万元,借期2年,月息2分,于年3月28日前归还。后董某向朱某出具《担保书》,载明:董某自愿为杜某向朱某借到的20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

释法明理:

本案中,董某单方以书面方式向朱某作出保证,朱某收到《担保书》后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虽然董某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朱某未提出异议,但董某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年3月28日,故保证期间为年3月29日起六个月。朱某起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董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举个栗子??:

年1月12日,王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陈某借钱,吴某为王某担保。王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今从陈某处借到人民币10万元,于年2月13日前还清;吴某同意为王某的上述债务向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年2月13日。吴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未按约归还借款。年6月22日,陈某将王某与吴某诉至法院。

释法明理:

虽然陈某与吴某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年2月13日,故保证期间为年2月14日起6个月。陈某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吴某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举个栗子??:

年1月15日,李某向马某借钱,吕某自愿为李某担保。李某出具《借条》,载明:李某向马某借到人民币10万元,利息1分,于年4月20日前还,吕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某本息还清时止。吕某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马某于年10月28日将李某与吕某诉至法院。

释法明理:

本案中,保证条款约定“吕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李某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年4月20日,故保证期间为年4月21日起6个月。马某与吕某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马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吕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李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起诉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吕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举个栗子??:

年3月21日,吴某向林某借钱并出具《欠条》,载明:年3月21日,吴某欠林某4万元。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写下了“担保人:周某”的字样。后林某向吴某催讨,要求吴某在年6月底前还钱。但年6月底,吴某仍未还钱。后林某在无法联系到吴某后,于年11月19日无奈起诉了吴某和周某。

释法明理:

本案中,债权人林某与债务人吴某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林某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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