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不能再随意卖了栗子学院

2024/10/8 来源:不详

栗子了解到,近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相关保险机构、互联网机构及部分银行机构进行小范围征求意见。与之前的暂行办法仅有的30条内容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足足“升级”为条,可以看出内容变化很大。

那么这次的新规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对我们普通保险营销员有什么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互联网保险具体是指什么:

《办法》中,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如果客户是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就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

如果我们与客户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然后给客户提供投保链接的,也算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是通过互联网工具开展线下销售,或者收集客户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的情况下,就不能算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跟此前的规定最大的区别的就是,取消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定义,通篇再未提及第三方网络平台。

取而代之的是“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第三方只能接受保险机构委托开展营销宣传,没有委托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这也是“强调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儿”,这次的“专业”,更强调“牌照资质”属性,而不是“专业水平高低”。不管是谁,没有资质,就不能随意卖保险,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能够做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他的最多赚赚广告费,剩下的全都不能做,最好话都别乱说。

我们常见的淘宝退货运费险,携程的航意险、旅游险,高铁购票机上的意外险等等,都会受影响,一些产品评测网站也会受影响(不得默认勾选、不得捆绑销售,投保时必须跳转至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对于各个保险公司,也有一些变化。

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也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保险公司可以在线上跨区域销售保险,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进行规定险种的线上销售。

不过新规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同时强调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营销人员等,销售时都需要“谨言慎行”,不能“乱说话”、不能说“超纲的话”了,也不能“越俎代庖”,因为行动不合规,很可能让公司受罚。

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而且不得为投保人在线代填投保单。

总的来说,互联网保险新规延续了严监管态势,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同时防控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共7章条,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划定了参与主体范围,对政策适用,特别是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情况下监管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说明。规定了经营宗旨和原则、监管原则和理念。

(二)一般经营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经营条件。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设立自营网络平台的条件及要求等。

营销宣传。规定了营销宣传内涵、一般要求,委托营销宣传及条件、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机构简称等。

信息披露。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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